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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一条龙”服务!巡回审理+现场调解+立即兑付

钟丽君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2-12-06

“我只以为今天是来开庭,没想到还能拿到2万块钱回去!谢谢法官了!”2021年10月25日中午12:30分,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一24小时自助银行外,石角镇寨溪村村民陈某拿过同村村民侯某刚从自助取款机里取来的现金,一边清点一边高兴地说道。



时间倒回至上午10:30分,随着一辆印有“车载便民法庭”字样的汽车和几辆法院警车来到寨溪村村委会院坝,原本等在院坝里闲聊着的几十名村民好奇地观望起来。


“这个车子要啷个审案哟?”“车上那黑乎乎一大块是啥子?”“车子上面还有一坨是干啥用的?”……随着车载便民法庭缓缓停在村民面前,法院警车上下来几个工作人员打开这个奇怪的车子忙进忙出,观望的村民边伸长脖子看边悄声议论起来。



“嘿,亮了!”“是电脑屏幕啊?”“变了,是车子里面的人,我刚才看他进去的!”“法官也进去了,还喊了侯某和陈某进去了,是要在里面开庭吗?”不一会儿,车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人员做好了庭审准备,来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芦明玉敲下了车里备好的法槌,人们的议论声停了下来,目不转睛地看着车身外侧屏幕上显示的车内场景。



这是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询问。2020年5月,侯某夫妻在与他人一同拆除自家老房子的残墙过程中,见陈某路过便邀请陈某帮忙。拆墙时,陈某未听他人劝告,爬上搭在土墙上的梯子,用撬棍去捣墙体。由于墙体上方土层掉落,导致他从四米左右高的墙上摔下受伤,而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双方因医疗费承担、误工费、残疾赔偿等问题发生纠纷,陈某起诉至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在芦明玉的主持下,侯某和陈某围绕争议焦点陈述了自己的意见。询问结束,芦明玉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均得到了否定的回答,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车载法庭车身外的屏幕还亮着,法官还在跟当事人释法明理,院坝里意犹未尽的村民也还盯着屏幕,没有离去的意思:“哎呀,没有判啊?”“是撒,没讲好哒,你看嘛,还在讲。”“那天喊他不要上那个墙,他硬要上去!”“哪个晓得墙会倒下了打到人呢?两个都倒霉撒。”“晓得最后赔好多哦”……


村民们没有等到结果不甘心,收拾好卷宗走下车的芦明玉也有点不甘心,犹豫了一瞬,还是走向了待在一旁还没离去的陈某。和村民一起旁听的綦江法院第一人民法庭负责人、石角镇党委、司法所和寨溪村相关负责人见状,也走了过去。


一边询问陈某的真实意愿,一边给他分析利弊。一番摆事实讲道理,陈某接受了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问出了他最关心的问题:“他好久给钱嘛?我还等到钱去医院复查。”







芦明玉又走向了还未离开的侯某和他的代理人。让大家都松一口气的是,侯某很快也同意了调解方案,表示愿意支付陈某相关赔偿款合计5万元,但只能先支付一部分,余下的明年5月份之前付清。


车载法庭重新启动起来,法官当着上诉双方当事人的面拟好调解协议并打印签字。看着一边往包里装调解协议书一边招呼陈某一起去镇上银行取钱的侯某,法官很欣慰,围观的村民仿佛也松了一口气。





被问到有没有想到今天这个案子能调解结案甚至当庭兑付,从忙碌中停下来的书记员王丽丽脸上还带着意外:“完全没想到,开庭前心里最大的期望是他们千万不要打起来……”


“哈哈哈……”愉快的笑声伴随着“车载便民法庭”一行车辆返程而去。





普法小讲台: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视频来源:綦江法院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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